今天偶然看到别人发的一张以短信形式发送的“律师函”,内容如下:

看完这张图,我突然释怀的笑,笑完考虑到有不少人在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,所以在这稍微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,仅交流探讨,无恶意。


先不谈论法律方面,首先看看他的“文学造诣”

  1. 刚看第一句话我相信大家就绷不住了,咱给第一句话缩个句,就变成“米哈游作为《原神》”,高中语文病句修改里面经典类型之“主宾搭配不当”,不过多赘述。
  2. “名为原神的游戏”,这里原神需要加书名号
  3. “非法获取盈利”,改为“非法盈利”或者“非法获取利益”
  4. “如果后续调查过程中仍存在的侵权行为”,你自己念的通吗
  5. “与xxx中级人民法院起诉”,“与”改为“向”
  6. 我认为一个初中生写出来的语文作文都比这通畅。

再来认真谈谈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知识

  1. 律师函中出现的人名应为真名,包括受送对象和律师,而且必须必须盖公章
  2. 谁家律师函拿短信发文本啊?一般都是直接邮寄,再或者Email给你,再次再次也是短信给你发PDF或者直接给你个网站让你上去看
  3. 你都非法盈利了你还指望删除侵权内容了事,米哈游是冤大头啊,你经济损失不用赔是吧
  4. 前文提到“抄袭侵权”,后文变成“传播私服”,模糊不清,且没有阐述具体犯罪事实
  5. 你不是米哈游,你只是律师事务所,没资格用“我司”
  6. “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”,一般律师函不会提到具体法院,就算要提,这种程度的案件也基本是从基层人民法院开始

总结:乐,咱就是说能不能先把书读明白先

最后修改:2023 年 08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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